有关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的政策依据

导语 铜川市有关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的政策依据详情如下。

  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办发〔2003〕43号) 第六条:齐抓共管,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责任 人事部门要为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管理手续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

  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20号) 第四条: 切实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到西部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凡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愿意将户口转回原籍的,各级人事部门应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户口管理。非应届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为其出具非应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协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转等手续。到西部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免费的人事档案管理。对服务期满后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出具工龄证明,协助其办理人事档案接转等手续。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 第六条: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四、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办发〔2005〕30号) 第三条 第十一款:取消省会及以下城市的落户限制 对愿在我省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要求,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省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 第十三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 国资委、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确定毕业生实习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安排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人事部门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服务。

  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2号) 第二条 第六款: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或者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得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用,公安、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社会保险手续。

  六、陕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人才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人发〔2008〕251号) 第七条: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与人事代理工作 市县人才服务机构都要按照上级规定,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档案、参加“振兴计划”、“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特设教师岗位”、“大学生村官计划”等政府公共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档案实行免费保管。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第七条: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八、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 第七条: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

  九、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与统计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26号) 第四条:就业服务 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按照“谁登记谁服务”的原则,主动做好就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发布、就业见习、人事代理等免费的就业公共服务。

  十、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3号) 第二条: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 高校毕业生到本省境内民营企业就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其个人档案由学校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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